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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通知!补偿办法公布

  2005年6月1日以后因接种其他免疫规划疫苗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将其纳入免疫规划的政府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2005年6月前因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因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

  第七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受益人为受种者;受种者死亡的,补偿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

  第八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和人性化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补偿合理。第九条  各级疾控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调查诊断和鉴定

  第十条  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行政区域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工作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调查诊断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第十一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进行调查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受种者预防接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进行调查诊断:

  (一)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的;

  (二)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三)其他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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