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通知!补偿办法公布
2024-12-15 08:17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第三十条 因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经济补偿的,由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材料起30日内协助申请人向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办理补偿事宜。
第三十一条 受种方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有异议,已经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补偿程序中止,根据行政复议或诉讼结果重新启动补偿程序。
第三十二条 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保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材料不得少于20年。第三十三条 积极探索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对损害程度分级工作程序等予以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期限的规定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15日。
责编:邱 琳
审签:于明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