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通知!补偿办法公布
2024-12-15 08:17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设区的市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在收到补偿受理申请后,对补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存在完整性、真实性和程序合理性问题的,予以退回;对审核合格的,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补偿金额,填写经济补偿审批书,并将补偿受理申请书、经济补偿审批书原件和其他材料复印件报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
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在收到补偿受理申请后,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程序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对审核合格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第二十八条 对于经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审核合格并发放补偿款的,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补偿款后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应在出具10日内送达申请人,另一份存档。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通知书后60日内,与县级疾控部门签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协议,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视同申请人不同意接受补偿。签订补偿协议后30日内,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疾控部门将补偿费用一次性拨付给申请人。
县级疾控部门在拨付补偿资金后30日内将补偿协议书和补偿费用拨付凭证等资料逐级上报至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因接种其他免疫规划疫苗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经济补偿的,参照国家免疫规划的补偿申请程序,由将其纳入免疫规划的政府疾控部门负责受理申请、拨付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