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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通知!补偿办法公布

  第二十条  医学会确定的损害等级为四级或经过治疗恢复正常的一过性器官组织损伤,补偿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同时接种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疫苗所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能判断导致异常反应的疫苗,补偿按照所接种疫苗的数量进行均摊计算。

  第二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额计算时,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在2011年以后(含2011年)的,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的上一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补偿基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在2011年之前的,统一采用2010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补偿基数。

  第四章 申请、受理与补偿

  第二十三条 各级疾控部门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受理及补偿实施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受种者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继承人)应当自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等级鉴定结论之日起9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书面补偿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补偿时,应向接种单位所在地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一)受种者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受种者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继承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

  (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或鉴定结论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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