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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发布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2025-01-07 09:09   泰安市人民政府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资源合理利用,维护良好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及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运营服务管理。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构建平台,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投放,向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坚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将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构建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绿色低碳出行服务系统。

  第四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遵循“服务为本、有序调控、科学规范、多方共治”的基本原则,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有序调控投放总量,依法规范投放运营,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运营监管模式。

  第五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总量有序调控,共享自行车和共享电动自行车共用总量数额。根据骑行量、城市空间承载力、交通供给结构等因素科学评估投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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