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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发布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2025-01-07 09:09   泰安市人民政府网站

  第六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纳入市城市管理专项工作机制协调事项,由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大数据、消防救援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相关政策、重大决策事项,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二)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科学评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总量。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管理标准,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数据信息监管平台,查处违规停放等行为。

  (四)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确定慢行交通系统的总体布局要求,以及慢行交通系统网络布局和设施规划指标。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新建城市主、次干道的自行车道及相关设施的统筹规划建设。对需要办理消防审验手续的建设工程,在土地、规划等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价格违法行为,指导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八)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九)发展改革、大数据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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