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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发布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2025-01-07 09:09   泰安市人民政府网站

  第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事故赔偿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用户骑行过程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及时救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第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遵守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网络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国境内;运营企业应当依法合规采集、使用用户信息,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以及隐私,采集信息不得超越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运营企业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运营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途径、处理方式和办结时限,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设符合电气、消防等有关安全标准的充电场站,废旧电池统一由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处置、回收。运营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车辆投放、转运、维修、充电等环节的安全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应对暴雨、台风等突发事件、紧急事件的应急预案,事件发生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保障用户权益和公共安全。在本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应当制定应急保障预案并服从相关部门的指挥调度。

  第二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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