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发布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2025-01-07 09:09 泰安市人民政府网站
第二十七条 根据监管需要,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可以依法调取、查阅运营企业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运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查询。
第二十八条 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建立行业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推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第二十九条 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评价机制,定期对运营企业的车辆投放、停放秩序、运营维护等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运营管理服务不力的运营企业采取限制投放措施。
限制投放措施主要为:限制投放数量、暂停投放并整改、自行退出投放等。具体评价细则和限制投放措施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运营企业未及时整理违规停放车辆,未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骑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规载人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以及运营企业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文明用车、安全骑行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鼓励广大市民以及社会各界参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的监督,共同培育文明骑行、有序停放的良好城市形象。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