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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发布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2025-01-07 09:09   泰安市人民政府网站

  第二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信用约束机制,对存在违规骑行、违规停放等不良行为的用户,采取限制骑行、差异化收费等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进行约束规范。

  第二十二条 运营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主体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运营企业不再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时,应当制定全面完善的退出方案,明确资金清算处置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以及相关设施拆除工作。退出方案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

  第四章 用户骑行规范

  第二十三条 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约定,文明用车、佩戴头盔、安全骑行、规范停放。

  第二十四条 禁止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自行车,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五条 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实名注册,提供真实信息。禁止他人通过手机注册开锁后向不符合骑行年龄的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第二十六条 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骑行;

  (二)进入机动车道、绿地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三)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和停放车辆;

  (四)故意损毁车辆或者公共停放设施;

  (五)采取非正常手段启动、骑行车辆,对车辆加锁、改装或者擅自占用、占有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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