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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发布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2025-01-07 09:09   泰安市人民政府网站

  第二章 车辆投放规范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评估总量和交通秩序管理实际情况,合理划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行、停放区域及点位,并可临时规定禁行路段和区域,调整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域。

  第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具备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有功能完善的运营管理信息平台,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具有专业的运维设备及充足的专职管理人员,有满足安全消防要求的集中充电场站和车辆停放、维修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标准化建设,投放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国家标准,获得产品认证证书,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和统一品牌标志,有唯一的车辆识别编码和二维码,实际运营车辆编号与管理数据信息监管平台申报的车辆编号一致;

  (二)车辆配备限制超载设备,限载1人,外观干净整洁,无任何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

  (三)车辆具备实时定位、精准停放、精确查找等功能,安装有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

  (四)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智能骑行头盔。

  第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对拟投放车辆的运营企业,加强指导服务,协助拟投放车辆的运营企业做好运营准备工作。具体工作流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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