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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发布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2025-01-07 09:09   泰安市人民政府网站

  第三十三条 泰安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统筹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中心城区以外及各县(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责编:李汶
审签: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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