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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分布式数字身份互通互认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6-06-18 18:39   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第三十八条可验证凭证签发机构需对其签发凭证的真实性负责,并及时更新用户凭证状态。如涉及凭证的跨平台使用,需先行对用户身份进行核验。

  第三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外,凭证应用机构不得超出业务场景需求收集用户凭证数据。

  第四十条用户应按照与公共服务各参与方签订的协议使用分布式数字身份服务,并妥善保管密钥。

  第四十一条公共服务各参与方应切实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分布式数字身份标识符是一种符合特定编码规则的字符串,具有唯一性、永久性、可解析等特征。

  (二)分布式数字身份文档是与某个特定分布式数字身份标识符关联的结构化数据,包含用于验证所有者身份、与所有者交互所需的信息。

  (三)密钥是指用于完成加密、解密、完整性验证等密码学应用的比特串,包括公钥和私钥。其中,公钥与身份标识符绑定,用于验证用户签名或加密消息,与私钥配对使用;私钥则由用户自主持有,用于签名或解密,证明用户对分布式数字身份的控制权。

  (四)可验证凭证是指将现实世界中具有一定权威属性的证明(如身份证、学历证书、资质文件等)转化为标准化、可编程的数字化声明,其与分布式数字身份绑定,能够通过安全可靠技术手段进行真实性验证。

  (五)可验证声明是基于可验证凭证的描述性声明,允许持有者选择性披露部分或全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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