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分布式数字身份互通互认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6-06-18 18:39 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第九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可作为可验证凭证的签发机构接入身份链。
第十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部门的直属机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等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机构可由其上级部门核验身份数据后,签发机构身份凭证。
第十一条用户可根据应用需要向可验证凭证签发机构申请承载用户特定属性信息的可验证凭证,经可验证凭证签发机构对用户属性信息核验后,向用户签发可验证凭证。
第十二条用户可根据业务场景需求,自行签发数据授权凭证、业务代办凭证等带有特定功能需求的凭证。
第十三条用户可根据验证方的凭证验证需求,自愿向验证方提供相应可验证凭证或可验证声明,验证方可通过身份链验证相应凭证或声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分布式数字身份的管理
第十四条身份链运营方应组织身份链各参与方制定分布式数字身份相关标准,积极对接分布式数字身份国际标准。鼓励各方遵从统一的分布式数字身份标准规范,促进分布式数字身份互通互认、规模应用与规范发展。
第十五条分布式数字身份标识符应按照特定命名方法和统一编码规范生成。身份链运营方负责建立维护标识符目录体系,支持不同数字身份间互通互认。
第十六条分布式数字身份使用的密码算法、密钥存放设备应符合密码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密码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鼓励各行业在凭证互通互认前提下,制定本行业的可验证凭证签发标准,凭证签发、更新、应用、停用等管理工作由相应签发机构负责实施,凭证互通互认由身份链提供技术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