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分布式数字身份互通互认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6-06-18 18:39 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第二十八条国家网信部门会同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国家数据管理部门等制定实施分布式数字身份服务规划。
第二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依托现有机制,设立分布式数字身份工作组,统筹推动身份链建设、相关标准建立和机构备案管理。
第三十条鼓励境内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成为分布式数字身份应用服务机构,积极推动分布式数字身份互通互认应用。
第三十一条使用分布式数字身份服务的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其运营者应当同步制定商用密码应用方案,并定期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三十二条鼓励更多对分布式数字身份用户属性信息具有持有权的机构接入身份链,参与分布式数字身份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十三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及各类市场主体依托身份链参与分布式数字身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全国一体化分布式数字身份应用生态。
第七章 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身份链运营方应在本规定指导下,与公共服务各参与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推动公共服务规范有序发展。
第三十五条身份链运营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承担公共服务应急响应职责,具备24小时应急响应处置能力,保障身份链运行的安全性、稳定性。
(二)开展分布式数字身份建设运营工作涉及密码的,应符合国家密码管理有关要求。
(三)在分布式数字身份工作组指导下,对可验证凭证签发机构进行身份认证审核,定期公布并持续更新可验证凭证签发机构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