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分布式数字身份互通互认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6-06-18 18:39 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第十八条用户可自主申请、持有、使用和停用分布式数字身份,可自主选择出示可验证凭证或通过可验证声明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由身份链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分布式数字身份应用服务机构、可验证凭证签发机构等应在满足相关安全要求及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接入身份链,并办理备案等相关程序。
第五章 分布式数字身份的应用
第二十条鼓励用户终端设备支持使用分布式数字身份,鼓励各应用场景平台方开展基于分布式数字身份的登录认证,简化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鼓励境内分布式数字身份应用服务机构与境外数字身份服务机构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使用分布式数字身份技术实现身份跨境互认。
第二十二条鼓励行业平台开展基于分布式数字身份的数据授权使用服务,支持数据可信流通。
第二十三条鼓励数字人民币身份和分布式数字身份服务互通互认,利用数字人民币身份在金融领域相关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身份认证服务。
第二十四条鼓励税务网络可信身份与分布式数字身份互通互认,提供涉税业务办理过程中的身份认证、授权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鼓励交通运输等电子票证、单证与分布式数字身份结合,支持单证验真、授权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鼓励海关公共服务与分布式数字身份服务结合,便利用户国际贸易服务操作。
第二十七条鼓励公共资源招投标有关身份认证业务与分布式数字身份服务相结合,提高交易、服务的便利化水平。
第六章 分布式数字身份服务的规划与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