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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辨别股权交易型受贿行为

  实践中,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的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与购买原始股获得预期收益型受贿行为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在定性时应仔细甄别。本起事实中,我们经分析研讨,认为丁某某虽然购买了A公司原始股并最终上市获利,但其行为不应评价为受贿犯罪,应当认定其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从投资准入条件看,丁某某投资的原始股不具有稀缺性、封闭性的特征,其并非因职务身份得以购买该原始股。经查,2010年,A公司实际控制人杜某某因真实融资需求,多次劝说身边亲属、好友等多人购买A公司原始股,并公开股份购买渠道和相关信息,丁某某得知消息后,认为投资入股A公司可能获利,遂出资258万元购买150万股A公司原始股。丁某某及其他人员均进行了股份登记。根据杜某某及相关证人证言,A公司的股份不具有封闭性、稀缺性的特点,杜某某向他人募资的目的,在于解决A公司的资金需求。丁某某系以普通投资者的身份购买该原始股,而非利用其职权身份或职务行为。

  其二,从投资时机看,丁某某不具有购买原始股获得预期收益型受贿中的“突击入股”情节。本起事实中,A公司于2010年至2015年期间多次变更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不具备发行股票的条件。从A公司上市进程的总体情况看,丁某某投资时A公司远远未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法定标准,其投资后仍需面对市场的不确定性,承担较大的风险,不符合“突击入股”并在短时间内获得原始股上市后巨额增值收益的受贿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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