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辨别股权交易型受贿行为
2026-07-06 09:48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客户端
本起事实中,丁某某为了追求股票上市后的高额预期收益购买B公司的原始股,但因客观原因,B公司未如期上市,丁某某依据“保底条款”收受了所谓“利息”。经分析研讨,我们认为丁某某收受“利息”81万余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具体分析如下:
从客观上看,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B公司谋取了利益,B公司原始股具有稀缺性、封闭性,丁某某系因其此前的职务行为才得以购买该公司原始股。经查,2011年,丁某某得知B公司正在筹备上市,主动向王某某提出购买该公司原始股的要求。王某某考虑到丁某某此前在相关业务办理上提供了帮助,同意将其个人持有的部分原始股转让给丁某某。在案证据证实,根据B公司相关规定,该公司原始股在上市前仅针对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少数人出售,具有稀缺性、封闭性的特点,丁某某系因其职务行为才得以购买B公司原始股,并非正常市场投资,其行为侵犯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