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辨别股权交易型受贿行为
2026-07-06 09:48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客户端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购买原始股后又退股并收受“利息”如何定性
嘉宾:刘山泉 王作洲
事实:2010年,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B公司在相关业务办理上提供帮助。2011年9月,丁某某得知B公司正在筹备上市,主动向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提出出资160万元购买B公司原始股40万股。王某某因丁某某此前的职务行为以及为了继续获得关照,同意将其个人持有的部分原始股转让给丁某某。双方签署了含有“保底条款”的《股份认购书》,约定“若B公司不能在5年内上市,丁某某可以要求王某某回购股份并按8%年利率收取利息”。2018年3月,因B公司未能如期上市,王某某按照丁某某的要求回购了股份,并向丁某某支付“利息”81万余元。经查,王某某不具有真实借款或者融资需求,同期未向其他非特定人借款或者融资,该“利息”本质系因丁某某职务行为而进行的利益输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