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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辨别股权交易型受贿行为

  其三,从丁某某实际获利数额上看,根据在案证据,2015年,“某投资计划”获利后杨某某迅速清盘,C公司返还丁某某投资本金500万元,并给予其“收益”2000余万元。上述2000余万元均应计入丁某某的受贿数额。上述定性也符合“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精神。

  纪法链接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构成犯罪的,受贿数额按照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的,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案发时涉案资产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

  

责编:杨童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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