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清“民间借贷”的纪法边界
2026-08-14 15:52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某,因在省会城市给儿子购房急需资金周转,遂向在其辖区承揽多个工程项目的老板孙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期一年,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李某如数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李某错误地认为,自己既打了借条,又按约定还本付息,没有占孙某任何便宜,是正常民间借贷。但最终,李某因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受到党纪处分。
◎条分缕析
钱按时还了,利息也一分不少,为什么还构成违纪?解开这个困惑,需要准确把握《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个重要标尺:一是出借方是否系管理和服务对象,二是这笔借款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民事上的债务还清了,账面上可以两讫;但纪律审视的是另一笔账——党员干部公正履职会不会因此打折扣。这笔纪法账,绝不是还了钱付了息就能一笔勾销的。
一、哪些人不能借?党员干部与管理和服务对象必须保持清晰的“资金边界”
《条例》并非禁止党员干部参与正常民间借贷,而是要求其必须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保持清晰的“资金边界”,防止正常的履职关系异化为债权债务关系。
什么是管理和服务对象?通俗来说,就是党员干部职权范围内“管得了、批得了、查得了”以及“影响得了”的单位和个人。如需要行政审批的企业、处于监管范围的经营者、承接单位项目的承包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