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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清“民间借贷”的纪法边界

2026-08-14 15:52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这种认识,错在把民法上的“受保护”等同于纪律上的“被允许”。“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判断利息是否受司法保护的标准,回答的是“借贷双方闹到法院,哪些利息合法”。而纪律关注的是另一层:党员干部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审视的是“这笔钱该不该借?这个利息该不该收?”一个是民事裁判的尺度,一个是纪律审查的标尺,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因此,有的民间借贷即使利率未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也不等于党员干部可以放心参与——只要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并获取了大额回报,原本清清爽爽的管理服务关系就可能异化为利益关系,进而触碰纪法红线。

  本案中,黄某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宁某出借200万元,约定的年化利率12%虽未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但三年间获取利息共计72万元,系典型的“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应依据《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给予其党纪处分。

  二、是利息还是“好处费”?穿透“借贷”表象看清受贿实质

  同样是向老板“放贷收息”,为何有的构成违纪,有的却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关键要穿透“借贷”表象,判断是真融资还是假借款,所谓“利息”到底是正常市场收益,还是权力的对价。

  先看黄某与宁某之间。二人是“真借钱、真收息”,也没有谋利事项,问题出在哪?出在对象上——宁某是黄某的管理和服务对象,黄某从借贷中获取了大额回报,公正履职就可能受到影响,因此构成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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