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清“民间借贷”的纪法边界
2026-08-14 15:52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判断一笔“借款”是真是假,绕不过这几问:有没有真实、合理的借款事由?钱实际用到了哪里?有还款能力为何久拖不还?出借人为何反常地从不催讨?最关键的是:出借人凭什么心甘情愿长期“借款”——背后是不是存在权钱交易?在纪法的“探照灯”下,任何披着“借贷”外衣的利益输送,终将原形毕露。
本案中,王某利用职权为吴某谋取利益,虽然收钱时打了“借条”,但从没还钱的表示,吴某更是“默契不催要”。职务帮助、财物给付和反常的“借贷关系”相互印证,说明双方根本就没有“借与还”的真实意思。所谓的“借条”不过是权钱交易的“障眼法”,终究瞒不过纪法的“火眼金睛”。
二、听到风声才“还钱”,临案退赃改不了受贿实质
钱收了多年,风平浪静时不还;一有风吹草动,马上紧急还钱。这样的“还款”,就能把受贿变回借款吗?答案是否定的。
认定受贿与否,看的是党员干部收钱时的真实意图和收钱后的客观表现。如果是没有受贿意图的被动收受,通常会在第一时间退还或上交组织;但如果心安理得地把钱揣在自己兜里,直到察觉可能东窗事发,为了逃避惩处才匆忙退还——这种“临案退赃”不过是掩耳盗铃,不仅洗不白当初收钱时的受贿故意,更抹不掉权钱交易既遂的客观事实。
本案中,王某长期没有还款表示,直至听到组织核查的风声才匆忙还款。这种见势不妙的“突击还钱”,本质是畏罪退赃。然而,赃款可以退还,但既成的受贿事实绝不可能“一退了之”;该承担的纪法责任,更是一分也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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