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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清“民间借贷”的纪法边界

2026-08-14 15:52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再看黄某与林某之间,性质就完全不同了。林某根本不缺钱,之所以提出向黄某“借钱”,是为了感谢黄某的职务帮助,以“利息”为名送上“好处费”。借贷关系是假的,权钱交易是真的——这种“假借贷、真送钱”的把戏本质就是受贿,全部“利息”均应计入黄某的受贿数额。

  实践中还有一种更为隐蔽的情形: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老板谋利,老板确有资金需求,但支付给党员干部的“利息”明显高于其他不特定借款人。此时“超额”的利息仍是权力的对价,应认定为受贿。说到底,“合法理财”的包装,掩盖不了以权谋私的本质;“正常收息”的幌子,也遮不住利益输送的里子。

  ◎廉洁提醒

  理财循正道,用权有底线。党员干部不能把管理和服务对象当成理财生息的“摇钱树”,更不能觉得有了“放贷收息”的马甲就可以大搞权钱交易。任何企图把公权力异化为“吸金石”的勾当,最终等来的绝不是稳稳的收益,而是一张沉甸甸的纪法“罚单”。

  情形③:收了老板钱但打了“借条”,不管过了多久,还上就算是借款?

  一张借条,洗不白权钱交易的底色。心里打着“借钱不还”的算盘,手里干着“以权换钱”的勾当,本质上就是受贿。

  借条不是免罪牌,畏罪退赃亦难逃。 (安徽省合肥市纪委监委 制图)

  ◎纪法标尺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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