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清“民间借贷”的纪法边界
2026-08-14 15:52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典型案例
某区水利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老板吴某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吴某提出想“表示一下”,王某以为子女购买婚房为由,向吴某“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之后,王某有还款能力却从未归还,吴某也心领神会从未催要。直至听到组织对其开展核查的风声,王某才匆忙“还款”。最终,王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因犯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条分缕析
“打张借条当‘护身符’,见势不妙赶紧还钱。”有的人以为,只要有这“两招”就能在纪法面前“全身而退”。但这注定是自欺欺人——纪法从来不只看“纸面文章”和“临时动作”,是真借款,还是以借为名受贿,不仅要看借款手续齐不齐、最后钱还没还,更要看老板为什么给钱、干部究竟想不想还,以及背后有没有权钱交易。纸终究包不住火,只要权力下了场、利益进了兜,再多花里胡哨的“补救”,也是徒劳之举。
一、“假借贷”盖不住“真贪腐”,借条当不了“免罪牌”
真借款,经得起逻辑和事实检验;假借款,往往破绽百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