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清“民间借贷”的纪法边界
2026-08-14 15:52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某区自然资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黄某,2022年得知辖区矿业老板宁某(系其管理和服务对象)急需资金,便出借200万元,约定年息12%。三年间黄某获得利息共计72万元,自认利率未超司法保护上限,属合法理财。经查,黄某还利用职务便利为砂石厂老板林某谋利。林某本无资金需求,为表示感谢,提出向黄某“借款”100万元,约定年息13%。黄某对此心知肚明仍将钱借出,随后以收取“利息”名义,数年间收下林某所送好处费共计65万元。最终,黄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因犯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条分缕析
“我真金白银借出去,他自愿付利息,利率也在合法范围内,为什么算我违纪违法?”面对审查调查,一些党员干部和黄某一样,企图用“民事行为”进行辩解。撕下“合法理财”的伪装,不能只盯着合同上写了多少利率,而要透过借贷形式,看清两个问题:钱借给了谁、获取了多少回报?所谓“利息”背后有没有权钱交易?
一、借贷利率没超标,不代表纪律就允许
个别党员干部有这样的疑问:“民间借贷,只要利率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法院都保护,怎么到我这儿就不可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