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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清“民间借贷”的纪法边界

2026-08-14 15:52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党员干部遇到资金周转困难,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等正规渠道解决,绝不能把管理和服务对象当成“私人钱庄”。手续办得再全、本息还得再清,只要让公权力掺杂了私人的“经济账”,就逾越了纪律红线。与管理和服务对象打交道,必须公私分明、界限清晰。只有经济上干干净净,履职时才能守得住原则、挺得直腰杆。

  情形②:手里闲钱贷给辖区老板,利率不超过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就是合法理财?

  披着民事外衣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获取大额回报,即使利率没有“超标”,同样越过了纪法红线。

  借贷收息有边界,莫用公权谋私利。(安徽省合肥市纪委监委 制图)

  ◎纪法红线

  《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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