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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当官发财两头占”的非分之想

2026-08-28 19:24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法规红线

  《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某县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某,经朋友介绍出资100万元认购某非上市科技公司10%股份,并办理了股权登记。三年间,刘某按照持股比例获得分红共计45万元。刘某错误认为投的是真金白银,承担了经营风险,且从未利用职权为该公司谋取利益,所得分红也是正常利润分配,属于正当投资收益。最终,刘某因违反有关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受到党纪处分,相关违纪所得依规予以收缴。

  ◎条分缕析

  “拿自己的钱投的,正常分红,也没有权钱交易,怎么不行?”刘某这番看似“理直气壮”的辩解,实则是自欺欺人,根本错误在于把“入股非上市公司”当成了“正当理财”。实际上,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是一种变相的“经商办企业”行为。《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之所以将其单独列为违纪情形,正是为了破除“我只投资分红、不参与经营就不算经商,不会违纪”的侥幸心理。党员干部若以股东身份与非上市公司结成利益共同体,公权力就有被私利“裹挟”的现实危险,纪律必须提前设防、源头阻断。

  一、入了非上市公司的股,公权力就极易被企业的“生意经”套牢

  一些党员干部疑惑:“允许买卖公开发行的股票、基金,为什么就不能入股非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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