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当官发财两头占”的非分之想
2026-08-28 19:24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表面上看都是“花钱投资”,但两者背后的“利益逻辑”却大相径庭。依法买卖公开发行的股票、基金,是“阳光下的交易”,买的是标准化金融产品,投资者与相关公司之间一般不存在人身依附和利益输送通道;但入股非上市公司,有时属于“关起门来的人情局”,党员干部一旦入了股,个人的“钱袋子”就和特定公司的“生意经”绑在一起,企业赚钱,自己跟着分红;企业若是遇到监管红灯,就很可能会因自身利益受损而产生“帮一把”的冲动。《条例》之所以在“投资入股”的源头就划出禁区,就是要关口前移、未雨绸缪,在公权与私利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阻断官商勾连的可能。
本案中,刘某虽然投的是真金白银,但自其成为非上市公司股东的那一刻起,就与这家公司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公私界限失守,必然踩入违纪的雷区。
二、“没拿权力办事”不是免责理由,“办了事”则可能滑向犯罪深渊
不少人像刘某一样,认为只要守住“不拿权力办事”的底线,投资入股就无可厚非。殊不知,党纪严于国法,纪律的前置性恰恰体现在“防患于未然”。“没办事”“没谋利”不能成为违规持股的“免责牌”,而一旦“办了事”“谋了利”,性质就可能发生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