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当官发财两头占”的非分之想
2026-08-28 19:24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典型案例
某国有企业总经理王某(中共党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老板周某在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为表示感谢,周某提出与王某“合作”开办某建材公司,约定由周某全额出资并负责经营,王某名义上占股20%并据此分红。为规避审查调查,王某向周某转账100万元假意“出资”,随后周某退回王某100万元现金。经查,王某收受周某所送“分红”共计180万元。最终,王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因犯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条分缕析
同样是“经商办企业”,为什么前两种情形只是违纪,到了王某这里就涉嫌犯罪?根本区别在于赚的这笔钱究竟是市场投资的回报,还是权力的对价。具体判断时,绝不能被表面的合作投资协议或银行流水迷惑,必须剥开层层伪装、看清本质。
一、是真出资还是“走流水”?关键看谁真正掏钱
钱从党员干部的账上转出去,就一定是“真实出资”吗?未必。转账可能只是让资金在账面上“走个过场”,是否真实出资,要看这笔钱是不是实实在在地投进了企业、用于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