摒弃“余权生财”的贪念 ——划清离职退休干部从业交往的纪法红线
2026-09-09 14:23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面对原管理和服务对象送来的节礼红包,绝不能因一句“不求您办事”就放松警惕,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必须坚决拒绝。不贪一时之微利,方能守住晚节、得享安宁。
情形②:离职退休后只要不在原任职务管辖地区的企业任职取酬,就没有从业限制?
无论在不在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只要违规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纪律的“板子”照样会落下来。
◎纪法红线
《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规定,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