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摒弃“余权生财”的贪念 ——划清离职退休干部从业交往的纪法红线

2026-09-09 14:23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典型案例

  某国有企业原总经理王某退休后,接受某民营企业聘请担任“高级顾问”,双方签订顾问合同,约定王某每年领取50万元“顾问费”。经查,王某未实际提供顾问服务,而是利用其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出面找原单位下属打招呼,违规帮助该企业在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最终,王某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分缕析

  有顾问合同、有任职聘书,以“顾问费”名义领取的报酬就是合法的劳动所得吗?不一定。关键要穿透“劳务”的表象,看清企业究竟是在为退休干部的“专业能力”付酬,还是在为其“权力余温”付费。

  一、签了顾问合同,就能名正言顺拿钱?关键看报酬因何而来

  正常的顾问服务,以个人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为基础,应当有实际的服务内容,所获报酬与服务价值基本相当。判断一笔“顾问费”是否属于劳动报酬,不能只看书面合同如何约定,还要看实际履行了什么职责、提供了什么服务、应当获得多少报酬,更要查明报酬的背后,是否隐藏着利用原职权影响力违规为他人谋利的权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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