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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常视角|低空经济安全治理体系的法律构建

2026-10-14 09:50   中国法学

  在法价值体系中,安全兼具基础性与至高性。首先,安全与自由、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并非机械层级排列或绝对平行关系,而是在规范适用中相互制约、协同支撑的动态结构。从价值位阶来看,安全通常不具备凌驾于其他一切价值之上的绝对优先地位,但能够在特定领域获得较高的规范权重,这源于其作为其他一切价值实现基础的逻辑前提性质。一般意义上的安全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要前提,个体权益保障、社会秩序维系、产业经济发展皆以安全状态为基础,安全具备不可替代性与优先保障性,这亦是安全至高性的核心要义。该属性划定了价值取舍的底线,任何自由的行使和产业的发展均不得突破安全边界,缺乏安全保障的权利则仅具备形式意义。而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全更因关乎社会存续及不特定主体法益,可为此依法对个人权利作出合理限制,宪法紧急状态制度、危害公共安全罪名体系、行政法比例原则均印证了安全在价值权衡中的优先顺位。

  (二)低空经济安全治理面临的法律挑战

  当前,安全风险已然成为制约我国低空经济规模化发展的重要因素。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及连续三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均对低空经济发展作出重要部署,地方政府纷纷将其列为重点培育产业,市场主体投资意愿强烈。但政策加持、资本赋能并未带来预期般的产业爆发,究其原因,除空域管理严格、适航审定滞后、应用场景有限等表层因素外,安全考量是影响产业发展的根本因素,军队有关部门、行政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对低空领域安全风险高度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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