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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常视角|低空经济安全治理体系的法律构建

2026-10-14 09:50   中国法学

  由低空飞行风险诱发的低空经济安全风险不仅扩大了传统航空风险范围,而且加重了风险后果,属于典型的新型新质风险。这种变化是全方位的、系统性的,对传统安全治理的理念、方法和工具提出重大挑战。低空经济安全风险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风险属性的复合性。低空经济安全涵盖多重维度,如因低空飞行器隐蔽性强而易被应用于非法越境、情报搜集等国家空防安全领域问题;因动力系统、导航控制系统的可靠性问题引发飞行器失控坠毁所产生的飞行安全问题;因“黑飞”侵入机场净空区导致航班延误或坠落危害地面人身财产权益所产生的公共安全问题;因飞行轨迹、地理信息等敏感数据泄露所产生的数据安全问题。二是风险样态的动态性。无人机超视距飞行、自主编队等技术的发展,使得单一设备失控可能引发连锁事故,而现有监管系统尚难以实现实时有效干预。三是风险程度的差异性。低空经济涵盖众多细分领域,不应被视为安全要求绝对统一的整体。微、轻、小型无人机在有限高度飞行涉及的安全风险相对可控,而中、大型无人运输机、载人eVTOL(electric Vertical Take-off and Landing,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等需适用高等级安全标准。因此,传统航空业对安全隐患的“零容忍”管理机制及高成本管理模式,难以简单套用于具有普惠性、低成本性的低空经济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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