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辨别股权交易型受贿行为
2026-07-06 09:48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客户端

图为庭审现场。刘斌 摄
编者按
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指出,“深挖细查预期收益、约定代持、政商‘旋转门’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实践中,以股权交易形式进行利益输送的新型腐败手段多样,日趋隐蔽。办理此类案件时,需透过表象把握本质,厘清纪法罪界限,依规依纪依法精准定性。
丁某某,曾任某国有银行某市某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10年至2011年,丁某某分别购买其客户杜某某、王某某实控的A公司、B公司原始股。2017年2月,A公司上市,丁某某通过抛售股票获利数千万元。2018年3月,B公司未如期上市,王某某按约定返还丁某某本金,并按8%年利率支付利息。对于丁某某上述购买A公司、B公司原始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丁某某通过请托人购买C公司的特定金融产品,其通过无风险投资获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特邀嘉宾
姜宁 广东省深圳市纪委监委第三审查调查室主任
周洁 广东省深圳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刘山泉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作洲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出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构成违纪还是犯罪
嘉宾:姜宁 周洁
事实:2010年7月,A公司(与丁某某所任职银行有业务往来)实际控制人杜某某因融资需求,多次劝说身边亲朋好友购买A公司原始股,丁某某得知此事后,出资258万元购买150万股A公司原始股。2017年2月,A公司获准上市。截至2025年,丁某某陆续通过抛售股票获利数千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