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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清“民间借贷”的纪法边界

2026-08-14 15:52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本期看点

  正常的民间借贷,是民事主体之间依法融通资金、互通有无的民事行为。然而,对党员干部而言,借贷行为一旦掺入了公权力,简单的“你借我还”就极易变味走样,甚至沦为利益输送的“暗道”。现实中,少数党员干部纪法意识淡薄,在“借”与“贷”之间打起“小算盘”:有的认为买房急需周转,找管理和服务对象借点钱,只要按时还本付息就不是事;有的认为手里有闲钱,放给辖区老板吃点利息,只要利率不超过司法保护上限就是“合法理财”;还有的认为向老板“借款”只要有“借条”,就算拖着不还最多只是“民事纠纷”。本期聚焦党员干部在“民间借贷”中常见的三种违纪违法情形,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结合典型案例,划清正常借贷、违规借贷与权钱交易的分界线,提醒党员干部守牢资金往来“廉洁门”,别让今天的一纸“借条”,变成明天的一张“处分决定书”。

  情形①:买房急需周转,找管理和服务对象借点钱,按时还本付息就行?

  只要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开了借钱的口,这份“人情债”就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即便按时还本付息,也已踏入纪律的禁区。

  资金周转循正道,公私分明守底线。(安徽省合肥市纪委监委 制图)

  ◎纪法红线

  《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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