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告!事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
2025-09-17 10:12 枣庄人大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设立校外托管机构、自习室的,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自习室一并提供餐饮、住宿等服务的,还应当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或者履行备案手续;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健康证明应当在工作场所显著位置统一公示。
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自习室的服务场所、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建筑、卫生、食品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等不符合规定的场地。
第三十五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审批校外培训机构时应当征求教育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已审批的校外托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自习室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向教育、公安、体育、文化和旅游、科学技术、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推送。
第三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自习室等密切接触学生的机构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相关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五章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