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告!事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
2025-09-17 10:12 枣庄人大
第七条 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学校周边环境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本辖区内学校周边环境管理有关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的管理工作,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学校周边环境。
第九条 学校发现学校周边存在危害学校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学校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校周边发现危害学生、教职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情形,都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学校周边环境管理方面的宣传,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二章 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