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告!事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
2025-09-17 10:12 枣庄人大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学校门前及其周边道路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装置等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学校周边道路条件、交通环境、流量变化等因素,采取即停即走、单向通行、临时限行、远引掉头、远端停车等交通组织方式,缓解上放学时段道路交通压力。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建设人行立体过街通道、错峰错时上放学等措施,减少上放学时段交通拥堵。
鼓励学生、教职工采取绿色低碳的方式出行。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在学校周边合理规划、设置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站点,为学生提供安全、便捷的公共交通服务。
使用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随车照管人员,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第十九条 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学校根据周边治安、交通环境和学生上放学时段流量情况,在门前道路两侧合理划设缓冲区、通过区、集散区,建立学生上放学安全通道。
(一)缓冲区应当设置隔离墩、拒马等硬质防冲撞设施;
(二)通过区应当设置隔离护栏等实体隔离设施;
(三)集散区可以设置即停即走车位或者临时停车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