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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告!事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

2025-09-17 10:12   枣庄人大

  第二十二条 学校周边商户应当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学校门口二百米范围内禁止违规摆摊设点。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以及违规占道经营、违规店外经营、乱堆物料、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正常教育教学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校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周边一定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毗邻现有教育设施或者教育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不得妨碍教育设施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学生、教职工身心健康;

  (二)学校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车站、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不得新建发电站、变电站等建筑;

  (三)学校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新建传染病医院、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四)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学校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告知学校有关注意事项。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建设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对学校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六条 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供(排)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周边道路地下管网、井盖进行巡查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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