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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告!事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

2025-09-17 10:12   枣庄人大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在学校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二十八条 加油(气、氢)站与学校周边任意边界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高压电线、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等严禁穿越或者跨越学校,敷设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人文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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