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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告!事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

2025-09-17 10:12   枣庄人大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职工安全。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责任范围内学校周边水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学生溺水。

  第三章 市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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