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告!事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
2025-09-17 10:12 枣庄人大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的周边环境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校周边环境管理工作坚持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周边环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周边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学校周边环境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教育、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对学校周边环境开展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并通报学校。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学校周边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日常工作;
(二)指导学校落实学生在学校期间封闭式管理制度,严格外来人员管控;
(三)督促学校落实错峰错时上放学制度,维护上放学时段秩序;
(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引导学生、教职工遵守各类安全规则;
(五)指导学校制定学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