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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告!事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

2025-09-17 10:12   枣庄人大

  第二十九条 学校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台球室、电子游戏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学生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条 学校门口一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含电子烟,下同)、酒、彩票销售网点。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周边的文具店、玩具店、便利店、超市等场所销售的文具、玩具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禁止销售含有暴力、色情、恐怖内容等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文具、玩具。禁止向学生提供手机或者其他游戏设备出租、寄存服务。

  禁止向学生提供、销售管制刀具等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

  第三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学校周边制售、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音像制品和网络信息等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周边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禁止无证无照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学校周边食品安全检查,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以及食品店、餐饮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等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公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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