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告!事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
2025-09-17 10:12 枣庄人大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门口及四周围墙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在学校门卫值班室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
公安机关推动完善学校周边重点区域视频监控系统,整合接入社会面视频资源。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联合教育、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全面梳理排查学校周边各类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人员,逐一登记建档,及时掌控动态,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周边实施下列行为:
(一)故意损毁学校、学生、教职工公私财物;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三)引诱、教唆学生偷窃、打架斗殴、赌博、吸毒;
(四)纠缠、侮辱、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学生、教职工或者强行向学生索要财物;
(五)通过围堵校门、拉挂横幅、贴报喷字、摆放花圈、泼洒污物等手段干扰学校教学秩序;
(六)其他危害学生、教职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行为。
公安机关发现以上行为,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置。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落实上放学时段“高峰勤务”制度,统筹安排巡逻查控勤务,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公安民辅警、学校安保人员、教职工和志愿者等组成“护学岗”队伍,维护学生上放学时段学校门口及周边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