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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法院公布2024年度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5-05-30 15:08   大众网

  寒亭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刘某对原告实施的侵权行为致原告受伤,有原告提交的视频、公安机关证明证实,被告对事实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刘某的监护人即被告李某应当承担本案80%侵权责任。原告法定代理人邓某作为原告的监护人,侵权行为发生时未对原告尽到监护职责,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20%。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尚未完全发展,无法充分理解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发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监护人监护的缺失。要求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不仅对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还能促使监护人意识到自己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监护义务,能够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案例七、被告人李某某寻衅滋事案

  ——对多次实施校园欺凌行为的被告人依法认定寻衅滋事罪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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