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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法院公布2024年度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5-05-30 15:08   大众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该条规定明确了在用遗产清偿债务时,应当为弱势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未成年子女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应当受到特殊照顾。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中,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均衡债权人利益和特殊群体的利益,这是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体现,是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的重要表现,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亦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案例五、王某诉梁某抚养费纠纷案

  ——主张亲子关系的一方已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依法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基本案情】

  王某父亲梁某与王某母亲二人曾短暂同居,并于2023年7月生育王某。王某出生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梁某对王某身份不予认可并一直没有支付过抚养费。2024年王某将梁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梁某支付抚养费。审理期间,王某母亲提供了其与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王某与梁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但梁某不予认可,王某遂申请法院进行DNA血缘关系鉴定,但梁某拒不配合鉴定,导致鉴定终止。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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