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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2025-08-11 18:54   新华社

  第三十六条 党校(行政学院)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政治立场坚定性和科学探索创新性的有机统一,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恪守学术道德,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制定体现党校(行政学院)特色的学术规范。

  第三十七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有组织科研,创新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符合党校(行政学院)特点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学员参与决策咨询工作,统筹优化科研和决策咨询成果的考核和评价,推动决策咨询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三十八条 党校(行政学院)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应当面向社会,加强与党委和政府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的合作交流。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制定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党校(行政学院)是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前沿阵地。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创新思想文化宣传方式方法,用好图书、报刊、新媒体等传播媒介,积极发声、正确发声,切实发挥思想引领作用,当好党的创新理论的积极宣讲者、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坚定维护者、用党的意识形态引导社会思潮的可靠排头兵。

  第六章 开放办学

  第四十一条 开放办学是提高党校(行政学院)办学水平的重要途径。党校(行政学院)应当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对外工作大局,增强国家安全意识,遵循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互学互鉴原则,统筹各方面资源,发展对外开放办学,在国际传播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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