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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2025-08-11 18:54   新华社

  第十条 党校(行政学院)校长(院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组织部部长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副院长)按照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一般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副院长)一般应当具有教学、科研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上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的业务指导:

  (一)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校(行政学院)办学治校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师资培训等工作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办法,指导下级党校(行政学院)开展评估工作;

  (四)市(地)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牵头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党校(行政学院)业务工作规划;

  (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的课程设置与开发、教材编写、学科建设、科研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十二条 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应当成为培训党的基层干部和普通党员的主渠道、主阵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统筹推进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分类建设,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和办学模式创新。

  整合县域教育培训资源,统筹用好党校(行政学院)资源,提升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办学水平。基础薄弱、办学条件差的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可以通过加挂市(地)级党校(行政学院)分校牌子等方式,多措并举开展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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