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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2025-08-11 18:54   新华社

  第七十三条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地方党校(行政学院)设立的分校,按照本条例执行。党政部门、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组织设立的党校,参照本条例执行。具有党校(行政学院)性质的其他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马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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