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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2025-08-11 18:54   新华社

  第十三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所设立分校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统筹,帮助提高办学质量。

  第十四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之间应当加强在教学、科研、决策咨询、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发挥整体优势。

  第三章 班次和学制

  第十五条 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常态化培训特别是基本培训要求,开展好基本培训和其他重要培训。开展基本培训应当落实下列要求:

  (一)科学制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的对象、内容、方式、学制、周期等关键要素;

  (二)坚持应训尽训,尽量扩大受益面,努力做到全覆盖,避免重复培训、多头调训和多年不训;

  (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运用线上线下、直播录播相结合等方式,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

  (四)坚持集中学习,有条件的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做到集中住校培训,严格规范管理;

  (五)健全基本培训机制,持续提升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育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 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常态化培训特别是基本培训对象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主要开设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理论研修班和师资培训班等。

  第十七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干部培训计划举办进修班。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进修班主要培训中管干部、厅局级干部、县(市、区、旗)委书记等。主要开设中管干部进修班、厅局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2个月;市(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修班、厅局级正职任职进修班、县委书记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3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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